【海旺天光清大場|系列講座紀錄文】你的鑑定不是你的鑑定:邱和順案的鑑識科學與司法漏洞
▎前言
本次講座邀請到了邱和順案義務律師團召集人尤伯祥律師,闡述台灣司法和鑑定制度的不足之處。律師也在講座中分享了鑑識科學和該法律漏洞如何影響邱和順案判決的運作,導致此冤案的產生。
▎鑑定制度簡介
尤伯祥律師首先介紹了鑑定制度在英美法系和臺灣刑事訴訟法中的差別。英美法系中進行鑑定的人分為「專家證人」和「鑑定人」,前者是由檢察官和辯方委託鑑定的專家,後者則是由法官委託的專家證人,是專屬於法庭的中立專家證人。
台灣刑事訴訟法的鑑定制度並沒有專家證人,而是分為「機關鑑定」和「自然人鑑定」。自然人鑑定是由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選任鑑定人的鑑定制度,和英美法系中只有法官才能選任鑑定人的規定相比,可以看到台灣的法律賦予檢察官較大的權限。被告本身則沒有自己請鑑定人作證的權力,只能請求檢察官、審判長或是受命法官幫他選任或囑託。
至於鑑定人或鑑定機關製作的「鑑定報告書」,在法律中屬於「法定的傳聞例外」。在英美法的傳聞原則(Hearsay Rule)